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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作品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下列作品的含义: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作品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1、作为权利的证明文件,明确作品权利归属,帮助权利人保存其对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有效证明。
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书面证据。作品一旦创作完成,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即对其享有著作权,办理著作权登记可以使权利归属清晰明了,减少了权属纠纷。
2、有利于司法机关方便、快捷地取证,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在作品的利用和传播以及在解决著作权纠纷过程中,如果发生著作权纠纷,发生需要由著作权人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情形,权利人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权利人提交作品登记材料的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必须提出足够的、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文件内容不属实,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3、在版权交易中作为拥有权利的基本证明
在版权交易活动中,由登记机构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明是一种具有公信力的权利证明文件,能有效证明版权转让方/授权方的身份和权利,促进作品交易顺利进行。

4、在申请科技、文化成果,转让和拍卖,申请质押贷款等方面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

办理流程及时长

所需时间约2-3个月


作品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
(6)代理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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